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建立的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最初世界遗产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委会期间召开的《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当《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超过40个之后,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增至21个。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缔约国呈报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严格审定,将审定合格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公诸于世;对世界遗产基金的使用做出决定,对列入名录的各项遗产有计划地实施保护措施;委员会有责任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委会结束时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委会闭幕时止,任期六年。每两年一次的世界遗产大会期间对三分之一的委员会员国进行改选。委员会员国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其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的会议,或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一般约请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参加咨询或给予合作。第一届委员会于1976年11月选举产生,1977年6月举行第一次会议,翌年确定了首批12处遗产,到《1990年世界遗产名录》已审定322处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二十六届大会期间举行的世界遗产第八届大会(1990年)上,中国首次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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