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根据《世界遗产公约》,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根据《世界遗产公约》,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以上标准,对加入公约国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严格审定,将审定合格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同时,通过保护基金,在全球范围内对列入名录的各项遗产有计划地实施保护措施。我国于1978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到1990年12月,长城、莫高窟、秦始皇陵及其兵马俑、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故宫、泰山、黄山等7处名胜古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参见世界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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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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