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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6 评论:0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期间签署的公约之一。其核心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公约包括正文42条以及两则附件,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为标准文本。各缔约方普遍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体、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对满足世界日益增加的人口的粮食、健康和其他需求至为重要,并将增强国家间友好关系,有助于人类和平。各缔约方同时注意到一些人类活动正在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减少,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关重要。由于普遍缺乏关于生物多样性的资料和知识,急需开发科学、技术和机构能力来提供基本理解并据以策划与执行适当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其基本要求是就地保护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各缔约方强调促进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全球性合作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其组成部分的持久使用的重要性,期望加强和补充现有各项国际安排,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道德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并提供适当资金。

公约规定,依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他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直接与其他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他事项合作。每一缔约国应据其特殊情况和能力为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而制定国家战略、计划或方案或变通现有政策、计划和方案,尽可能查明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和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过程和活动种类,通过抽样调查和其他技术监测其影响,采取就地保护措施并酌情辅以移地保护措施。每一缔约国在国家决策过程中尽可能考虑到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久使用,采取对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起鼓励作用的经济和社会措施。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缔约国在查明、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措施方面应建立和维持科技教育和培训方案,并为此种培训提供资助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各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所需的措施的理解,通过大众传播工具宣传,制定有关公众教育和认识方案。

公约还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可能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就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方案和政策的环境后果得到适当考虑,并在互惠基础上,就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可能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活动促进通报、信息交流和磋商,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公约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各缔约国应遵照规定向其他缔约国提供和或便利其取得和转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的技术或利用遗传资源而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技术。技术的取得和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应按公平和最有利条件提供或给予便利,该条件应承认且符合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并酌情采取相应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各缔约国应便利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久使用的一切公众可得信息的交流,并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促进该组织的国际科技合作,促进人员培训和专家系统的合作等。各缔约国应采取立法等措施,让提供遗传资源用于生物技术研究的缔约国、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切实参与此种研究活动,并采取可行措施,在共同商定的条件下赞助和促进这些发展中国家在公平的基础上优先取得生物技术研究所得成果和惠益。每一缔约国应依其能力为那些旨在实现本公约目标的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鼓励,发达国家还应提供新的额外的资金,以使发展中缔约国能支付他们因执行那些履行本公约义务的措施而承担的议定的全部增加费用,并使他们享受本公约条款产生的惠益。发达国家缔约国也可通过双边、区域和其他多边渠道提供与执行本公约有关的资金,而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则可利用该资金,而其有效履行其根据公约作出的承诺的程度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国有效履行其根据公约作出的财政资源和技术转让的承诺,并将充分顾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国的首要优先事项这一事实。

公约指出,应有一机制在赠与或减让条件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资金,该机制为本公约目的而在缔约国会议权力下履行职责、遵循会议的指导并向其负责,应有民主和透明的管理体制,制定有关此项资源获取和利用的政策、战略、方案重点和资格标准。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在任何现有国际协定下的权利、义务不受本公约影响,除非行使权利义务时将严重破坏或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还设立了缔约国会议,秘书处,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事务附属机构,负有规定职责。缔约国之间在就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产生争端时,应通过谈判方式寻求解决,或可按照本公约的附件规定的程度进行仲裁。

《生物多样性公约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为利于加强国际间合作以促进全球环境问题解决,促进环境和发展的综合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至6月14日,已有154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中国是第64个签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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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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