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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委员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42 评论:0

处理有关社会福利和发展问题的机构。经社理事会6个职司委员会之一。成立于1946年。原称社会委员会,1966年改现名。由32个成员国组成,委员会成员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非洲8个,亚洲6个,东欧4个,拉美和加勒比6个,西欧和其他国家8个。社会发展委员会成立初期,主要负责处理二战后面临的紧迫问题,如破坏区的重建,难民和孤寡问题,受侵略国家儿童的需要等。后来工作重点转向发展中国家,主要工作是根据联合国社会福利方案为多种活动提供专家,如社区发展、住房和城镇规划、家庭和儿童福利方面的训练和管理,使残疾者恢复正常的生活,青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需要和作用。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社会发展委员会起草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宣言的内容包括:保证工人的工作权利,为所有人创造良好和平等的工作条件;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根除贫困,稳步提高生活水平和合理的收入分配;向所有人提供健康保护;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向低收入者和多人口家庭提供必要的住房和社区服务;提供全面的保险计划和社会福利;保障母亲、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对青年进行关于正义、和平及各国人民间相互尊重与了解的思想教育,促进青年积极参加国家发展的进程;消除引起犯罪,特别是少年犯罪的因素。宣言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分享科技进步成果,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实现上述目标需要各国采取必要的行动,动员必要的资源,对社会进步和发展拟订规划,建立拟订和执行发展方案的国家体制。联大在通过宣言时建议各国政府在制订自己的政策、计划和发展方案时应考虑这个宣言。并决定联合国在制订第二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以及在实施该战略的过程中考虑到这个宣言。我国从1981年起派观察员出席该委员会届会。1988年被选为委员会成员,1989年第一次作为该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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