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的一个附属机构。1977年,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其5(XXX)号决议中提议人权委员会建立一个成员不限的工作小组,考虑根据国际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7条原则,起草一份关于在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人权委员会于1978年第34届会议上决定建立一个为期一年的工作小组,此外每年延长小组的活动期限。1991年12月,该工作小组完成了宣言的草拟工作。人权委员会在1992年2月22日通过了这份宣言草案。1992年12月18日,联大通过47/135号决议,正式批准了《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该宣言包括9条,主要内容有:①少数群体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语言特征在他们各自的领土内应当受到法律和其它措施的保护;②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权享受他们自己的文化、信奉他们自己的宗教及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③少数群体可单独或与群体的其他成员一起行使其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④各国应当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提供学习其母语和充分参与其本国经济进步与发展的充分机会;⑤国家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应适当照顾少数群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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