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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9 评论:0

简称“普惠制”。国际贸易中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一种优惠关税制度。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实行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歧视措施进行长期斗争的成果。1964年第1届贸发会议上提出,1968年第2届贸发会议上作出决议,1970年第25届联大采纳了这项决议,并确定18个经济发达国家作为优惠关税提供国,目前又增加到28个。受惠国家和地区现在已达170多个。普惠制的原则是:(1)普遍的原则,即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给予优惠待遇;(2)非歧视的原则,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3)非互惠的原则,即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反向优惠。普惠制的目标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和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加速其经济增长。普惠制受惠商品范围,布鲁塞尔税则25—99章的工业品一般可以受惠,但纺织品等敏感产品除外,农产品受惠不多。普惠制减税优惠幅度是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差额。普惠制实行原则产地规则,商品必须符合直接交货和原产地标准才能享受优惠待遇。普惠制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增加了国际商品流通总量,有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的利益,在各自制订的普惠制计划中,都规定了一些限制诸如对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商品范围、减税幅度、进口数量限额等等。甚至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不给或者取消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普惠制待遇。目前,已有21个发达国家(不包括美国)向我国提供普惠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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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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