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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99 评论:0

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1960年6月23日生效。南极大陆是地球上剩下的唯一无主土地。尽管它的自然条件恶劣,但却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并具有极其重要的军事价值。20世纪,英、法等一些国家根据扇形区理论对南极洲的一定区域提出主权要求。所谓扇形区是指毗连南极地带的国家,以其海岸线为底,以南极为顶点和从北极到各该国东西国界的两条经线为腰的一个空间。但是,这种主张不仅互相重叠,经常发生争执;而且只是停留于书面声明上,无法实行有效控制。它并未获得国际公认。战后又有人提出对南极“共同管辖”的理论。美苏两国曾先后宣布不承认其它国家在南极的领土主张和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南极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此,许多国家要求国际社会对南极的法律地位予以确定。1959年10月,在美国的倡议下,在华盛顿召开了旨在南极地区国际化的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苏、美、英、法等十二个国家。同年12月1日与会国签订了《南极条约》。条约签署国曾指出,南极条约并不谋取全面解决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问题,而是旨在冻结领土主权和权利要求,在监督员的监督下,实现南极的非军事化与和平利用。其宗旨是:在冻结南极的法律现状的基础上,采取制止发生领土争端的措施,以促进南极洲的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科学调查的自由和国际合作。条约全文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南极应为全人类的利益服务;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南极,禁止在南极从事各种军事活动;暂时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这既不影响原有的领土要求,又不得提出新的领土要求;各国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到南极的任何地区进行视察;国家对本国派往南极的观察员,科研人员及其他人员行使管辖权;条约适用的范围是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条约中关于裁军方面的重要内容有:和平利用南极和南极的非军事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例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均予以禁止。条约规定,即使是用于和平目的,也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地区处置放射性尘埃。南极的一切地区,包括一切驻所、装置和设备,以及在南极装卸货物和人员的地点、一切船只和飞机,应随时对缔约国所指派的任何观察员开放,任其观察。有权指派观察员的任何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在南极的任何地区进行空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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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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