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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因湾案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224 评论:0

关于缅因海湾的大陆架和海湾划界线的争端的诉讼案。在本世纪60年代,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因勘探缅因海湾地区碳氢化合物而首次发生了有关海洋界线的争端。1976年美国宣布将其缅因湾的专属经济区扩大到200海里,加拿大也于同年宣布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两国因此发生了在缅因湾乔治海岸东北部的管辖权的冲突,并使两国在该地区的现行捕鱼协定中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加两国于1979年3月29日签署两个条约。其中确定解决边界争端的进程的条约有两个协定作为附件,协定规定将边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分庭解决。1981年11月25日,两国将已生效的特别协定通知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受理此争议。国际法院在经过审议后决定,同意接受由五名法官组成的特别分庭的请求。国际法院进行五名法官的选举,于1982年1月20日通过设立特别分庭受理美、加缅因湾海上划界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开创了国际法院自成立以来首次成立特别分庭解决争端的一个先例,值得重视。1月29日,分庭举行第一次公开会议,并于同日第一次开庭。特别分庭听取了加拿大关于根本不存在将两国的海洋区域分开的自然边界,而主张必须根据离海岸基线的等距离原则来划界,美国则认为,该海湾东北海峡的凹地可形成的一条明显的界线,可作为两国之间适当的边界。1984年10月12日,法庭在审查了双方中每一方提出的界线后,决定由法庭独立地提出它自己的解决办法。法庭称关于海洋边界的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是,必须在应用公平的标准,以及使用能够保证取得公平结果的实际方法的基础上划界。法庭对各种选择经考虑后,采用了主要根据该争议区域的地理情况确定的标准。在比较了两国海岸线的长度后,法庭不依据大陆架的自然延伸原则,而是采用两国围绕大陆架的海岸线长度的比例,用一根线划分两个区域,但不是等距离的划分。法庭这一判定解决了两国的争端,它对海洋界线的划分是一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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