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交机构特权与豁免的问题,美国诉伊朗案。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大使馆门前举行示威游行过程中,示威者袭击了大使馆的馆舍。虽然使馆一再要求伊朗当局给予援助和保护,然而伊朗的卫队却置之不顾。示威者终于闯进使馆,拘捕了使馆人员、领事人员和非美籍的工作人员,以及当时在使馆的来宾;外交和领事的档案文件遭到洗劫。使馆人员及在袭击中拘捕的其他人员被扣作“人质。”对此,美国除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呼吁外,于1979年11月29日向国际法院对伊朗起诉,请求法院审理并宣布:伊朗违反了对美国承担的各项条约义务;伊朗有义务立即释放拘于大使馆内的全部美国人以及被拘于伊朗外交部的三个人,给予他们有权享有的保护和豁免,并为他们离开伊朗作准备;伊朗应就上述侵权行为对美国赔偿损失,并将应对此罪行负责的人员送交主管当局惩处。法院在审理时判称:外交机构及其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这是国际社会中有效合作的一种重要工具。伊朗和美国既然是1961年和1963年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就必须承认这一法定关系中所固有的不可回避的义务。1980年5月24日,法院裁决,伊朗违反了维也纳公约,以及一般国际法长期确立的原则。根据国际法,伊朗应对德黑兰发生的事件负责。法院把本案分成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市民中的好战集团袭击大使馆,它本身不直接涉及伊朗政府的责任问题,因为没有迹象表明这些好战者具有作为伊朗国家“特工人员”的官方身份。但是,在这个阶段,由于伊朗政府没能保护大使馆使其免遭袭击,也产生了责任问题。第二阶段,当这个国家决定维持为该国的利益而造成的那种形势时,既不采取措施终止这种形势或对那些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加以保护,也不对这些好战者提起诉讼,这个国家便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定,伊朗应立即无例外地释放一切被扣押作为人质的美国公民;应按两国的有效条约及一般国际法的规定,保证美国大使馆、办事处及领事馆不受侵犯并给予有效的保护。1981年1月19日,美国和伊朗在阿尔及尔达成一项协议,美国中止关于赔偿要求的诉讼,人质获得释放,争端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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