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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品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63 评论:0

麻醉品和精神调理物质管制方面的有关规定,是《1961年麻醉品的单一公约》和《修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的统称。鉴于滥用麻醉品情况的日益严重,以及改进国际管制的需要,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有30个国家代表组成的麻醉品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审议有关各国际条约的目标及其条款执行情况的一切必要事项,提出有关麻醉品和精神调理物质管制的建议,并在联合国大会和经社理事会的指导下制订国际麻醉品管制的有关政策。1961年1月24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有74国参加的关于表决麻醉品单一公约的会议上,通过了该单一公约,并于1964年12月13日开始生效。公约简化了国际管制机构,取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缔结的各种麻醉品国际条约,以求根据同一原则对麻醉品的国际监督进行国际合作。该公约规定一项新的内容,即作为麻醉品生产原料的罂粟、大麻和古柯叶之类植物的种植被列为应予惩处的罪行。1971年2月21日,在维也纳召开联合国会议,通过的《精神调理物质公约》规定:凡以往条约中没有包括的麻醉品,如麦角副酸一乙酰胺(迷幻药)之类的特别危险物质实行比麻醉品管制更加严格的管制制度。该公约于1976年8月16日开始生效。1972年3月25日,在日内瓦召开“修改麻醉品单一公约全权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一个补充性文书,即《修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75年8月8日开始生效,它着重强调需要治疗吸毒者并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加强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权限,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限制鸦片等的生产和保证实施单一公约,并把有关麻醉品的罪犯规定为应予引渡的罪犯。根据该议定书的规定,扩大了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职责,由它来负责评价和全面监督各国政府对麻醉品管制条约的执行。该局由13名以个人资格任职的专家组成,其中3名从世界卫生组织指定的名单中选出。为了对付日益紧迫的麻醉品管制问题,联合国系统一些专门机构和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教科文组织也相应地制定了有关的方案。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国际麻醉品管制战略和麻醉品委员会提出的一个五年行动纲领。1984年又通过了《管制麻醉品贩运和麻醉品滥用宣言》,对麻醉品贩运和滥用被认为是一种国际罪行活动。1987年按照秘书长的倡议,召开部长级的联合国滥用麻醉品管制会议。上述各种有关规定,对麻醉品管制的加强起了重要作用。1991—2000年为联合国反对麻醉品滥用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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