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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42 评论:0

海洋法中有核对领海及毗连区的范围和法律地位的规定。公约于1958年2月24日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项海洋法会议上通过,1964年9月10日生效。公约的内容主要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56年提出的报告书为基础,包括许多已确立为国际法惯例的成文规则,共有32条、分三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涉及领海的一般规定、领海的界限和无害通过权;第二部分是毗连区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最后条款。现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均确认: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该公约规定领海是沿海国扩展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划定领海内侧界限的基线是沿岸低潮线(正常基线)或者海岸适当地点的直线基线;领海外侧的界限,是以基线上的一点为圆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划的一系列弧形上可形成的外切线。对于相邻和相向的国家之间领海界线的划分,原则上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定。公约按历来的惯例为基础,规定了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领海内通过的外国船舶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但通过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利益。外国船舶是包括军舰、政府船或商船等所有的船舶。关于毗邻领海可划定的所谓毗连区,是沿海国为防止违反海关、财务、移民或卫生规章以及为此进行惩治而设立的,其范围规定以从基线量起12海里为限。毗连区制度正式建立。随着海洋活动的不断发展,要求对该公约重新审议,特别在领海问题上争论最多的关于领海宽度这一重要问题,要求有一个统一的规定。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该公约的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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