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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行政法庭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5 评论:0

处理联合国雇员对联合国诉讼案件的联合国机构。1949年成立。设立该机构是为保证作为国际公务员的联合国雇员的国际性的忠诚,使联合国秘书处保持最高水平的工作效率,在不受国家有关雇用条件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旨在以司法手段保障他们的身份:给他们享有类似外交官的特权和豁免,确定他们的对外地位和在内部的权利义务,保护他们免受不合理的处分。由该机构负责审理因具雇佣合同或任用条件未得到履行而提出的诉讼,体现对他们的法律保护。联合国大会效法国际联盟的行政法院,于1949年成立了该法庭,由不同国籍的7名法官组成,其中3人负责审理具体案件。法官由联合国大会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法庭一般在纽约开庭。该法庭在国际法制度上有其独特的两个特点:第一,它是联合国的机构,它虽不是主要机构,但也不因此是个辅助机构。它由联合国大会设置,具有独立于大会的司法机关的性质,其裁决对联合国有约束力,大会有执行裁决的义务;第二,它是国际法院,但它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法院。它是在联合国组织系统内部处理联合国机构与雇员之间的内部纠纷,而不审理国家间的诉讼,对其管辖的范围有特殊的规定。按规定,不服行政处分的联合国雇员,在内部投诉程序已全部使用后,便可向行政法庭起诉,该法庭的判决具有约束力,而国际法院起到审查行政法庭做出的判决的上诉法院的作用,即联合国雇员要向国际法院申诉,首先必须向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该委员会(由出席联合国大会的代表组成)批准这个申诉,就能指示联合国秘书长将雇员的案件送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而实质是上诉。经发表的咨询意见来确定行政法庭行使裁判权是否正当合理。行政法庭是联合国秘书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雇员的一个投诉机构。在联合国系统中其他一些组织内的争端属于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所管辖,两个法庭的任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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