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于1982年成立的。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审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审议各缔约国就本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其他方面执行该《公约》的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报告,并通过社经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由23名委员组成,按地域分配原则,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四年。委员们大多是法律界人士,也有一些经济、社会和外交等方面的专家。委员会每年在纽约和维也纳两地轮流举行届会。我国专家于1982—86年,87—90年,91—94年连续三次当选为该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审议各《公约》签字国提供的国家报告。在准备国别报告的过程中,各国政府代表与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交流意见,确认该国在追求男女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这一过程有时会影响到报告国的法律或政策。至1992年已有近八十个国家向委员会提交了国别报告。委员会还根据各国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发布一般性的建议以帮助各国贯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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