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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6 评论:0

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1965年设立的机构,现由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34国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维持和平行动的指导方针,研究维持和平部队的组建程序、活动样式以及经费筹措等实际问题,主要起协调各方意见、提供咨询的作用。1965年2月18日第1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整个联合国保障和平的联合行动的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当时特别委员会由33个国家组成,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亚洲、非洲各6国,拉美、西欧、东欧各5国,以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后来,联合国内对大会是否有权采取“维持和平行动”发生争端,为此,1968年4月该特别委员会又组成由美、苏、英、法、墨西哥、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和埃及等8国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维持和平行动”的措施、设备和人员等事宜。特别委员会成立后围绕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指导原则”、“经费来源”及有关具体问题进行了反复探讨,但因各方意见严重分歧,很长时间未能获得实质性的进展。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一度陷入中断。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联合国在调解地区冲突中的活动日趋活跃,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更加引人注目。1987年,42届联大一致通过决议,决定恢复业已中断数年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中国政府于1988年9月22日致函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请求,获得43届联大一致通过,成为该委员会增设的第34个成员国,大会认为:“中国的参加将有利于该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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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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