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指联合国根据有关联合国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没有强制力的军事人员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维持和平行动当初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未提及,它是在联合国日后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维持和平行动的目的,主要是遏制威胁和平的局部冲突的扩大或防止冲突的再起,从而为其最终的政治解决争取时间,创造条件。它的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监督执行脱离接触协议;协助恢复治安或维持秩序;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监督大选、公民投票;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以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其它使命。
维持和平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联合国大会过去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同时必须征得当事各方的同意。其具体组织由联合国秘书长同安理会决定。维持和平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官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维持和平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军事观察员不携带武器,维持和平部队通常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维持和平行动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守中立,保持客观,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非法干涉所在国的内政。维持和平行动属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期限,可视情况需要由安理会决定延期。
联合国最早的维持和平行动是1948年向中东地区派遣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截止1992年12月,联合国共采取28次维持和平行动。它们分别是:(1)停战监督组织(派驻中东);(2)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小组;(3)第一期中东紧急部队;(4)驻黎巴嫩小组;(5)刚果(今扎伊尔)行动中心;(6)驻印尼西伊里安安全部队;(7)驻也门观察团;(8)驻塞浦路斯部队(简称联塞部队);(9)秘书长驻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10)驻印度和巴基斯坦观察团;(11)第二期中东紧急部队;(12)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简称脱离接触部队);(13)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简称联黎部队);(14)驻阿富汗和巴基斯坦斡旋团(简称阿、巴斡旋团);(15)驻伊朗和伊拉克军事观察团(简称两伊观察团);(16)驻安哥拉核查团;(17)驻纳米比亚过渡时期协助团;(18)中美洲观察团;(19)核查海地选举观察团;(20)驻西撒哈拉公民投票观察团;(21)驻安哥拉第二期核查团;(22)驻萨尔瓦多观察团;(23)核查尼加拉瓜选举观察团;(24)驻伊拉克和科威特停火观察团(简称伊科观察团);(25)保护部队(联保部队);(26)柬埔寨过渡时期临时权力机构;(27)索马里行动;(28)莫桑比克行动。历次维持和平行动的性质和作用因各自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参加维持和平行动的国家历来主要是西北欧国家,或中立的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大国偶尔也派人参加,如美、俄、法三国在停战监督组织均有军事观察员,英、法两国分别参与了联塞部队和联黎部队。联合国5个常任理事国向伊科观察团派出了100名军事观察员。日本于1992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8月成立“国际和平合作本部”,9月向安哥拉和柬埔寨派出选举监督员、军事观察员和军事工程部队,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近年来,随着联合国在调解地区冲突中的活动日趋活跃,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更加引人注目。维持和平行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扬。1988年9月29日,挪威诺贝尔委员会宣布将1988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联合国观察团维持和平部队,以表彰“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和军事观察团在实现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停火的要求,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平解决冲突等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目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1)某些冲突的当事方不愿进行积极合作,阻碍了维持和平行动的顺利进行。(2)由于某些冲突久拖不决,使一些本属临时性质的维持和平行动面临长期化的趋势。(3)一些成员国出于各种原因拒绝缴纳摊款,给维持和平行动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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