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的表决方式采用一国一票制,即每个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的决议分为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其他问题的决议两种。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其他问题的决议则以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过半数决定。联合国宪章还规定,需经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重要问题有: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部分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批准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会员国权利及特权的停止、会员国的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的问题、预算问题以及其他大会决定应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问题。而在安理会,联合国宪章规定每个安理会理事国有一个表决权。安理会的决议分为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和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两种。程序事项的决议由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1966年以前是7个理事国)。而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实质性事项的决议,应以包括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即5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只要他们中任何一国投反对票,决议便不能成立,称“五大国一致原则”。宪章同时规定,对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定,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不能行使否决权。另外,在安理会对某个问题是否是程序事项进行预备性表决时如何表决,联合国宪章没有规定,但旧金山联合国成立大会发表的“4个邀请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规定,应当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7个理事国(修改后为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即在这种情况下,常任理事国可以使用否决权。其他联合国机构一般采取多数通过的表决制。而某些联合国专门机构,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理事和执行理事的表决权与其认缴基金份额或缴纳的股金份额成正比。美国的份额最大,因而表决权也最多。美国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表决权都在20%以上。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方式有:无记录表决(表决机器显示牌只显示表决结果的票数,看不出各会员国投的什么票)、唱名表决〔秘书长以抽签办法确定从某个国家开始,按国名字母顺序进行表决,各国分别按一个装在自己座位上的绿色(赞成)、红色(反对)或黄色(弃权)的电钮,显示牌上会亮出投票者的国名并记录下来〕、不记名投票(一般在选举个人或会员国任职时采用),对显然没有异议的决议草案,则不经表决而以敲锤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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