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约是联合国享受特权与豁免的各种法律规定。1946年2月13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9月17日生效,由8条(37款)组成。按公约规定:确认联合国具有法律人格,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从事诉讼等法律行为能力;联合国档案库和其中所属或可执管的全部文件不论置于何处均不受侵犯;联合国及其财产和资产免受法律诉讼、搜查、征用、没收和侵犯,原则上免除直接税;联合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它和它的代表享有与外交使节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并还保证它们免受本国政府的起诉、课税和兵役,非正规官员而执行联合国使命的专家,享有准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驻联合国机关和出席联合国各种会议的会员国代表同样也享有为行使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根据上述的规定,体现了联合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一定的权限内能独立进行国际交流,而其所具有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受《联合国宪章》严格限制的,它可能进行的国际交往不能超越《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范围。我国于1979年9月11日加入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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