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安理会根据第687号关于两伊正式停火的决议而建立的3个委员会之一。本机构负责执行安理会第687号决议第三节规定,即要求销毁伊拉克境内所有的生化武器、核武器和射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导弹,并要求伊拉克保证今后不再生产和拥有这些武器。从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以来,特别委员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共向伊拉克派出近百个工作小组,其中武器检查组计68个。来自38个国家的约800名专家和工作人员,对伊拉克进行了1200多次检查。特别委员会要求伊拉克向联合国提供有关武器的数量、存放地点、生产计划及提供这些武器的外国公司名单,起初两年多,伊拉克对联合国武器检查采取抵制和对抗态度,但在国际社会坚持制裁与封锁,伊拉克国内经济日益恶化的压力下,逐渐转变为合作。1993年10月伊拉克不得不向特别委员会交出了提供武器装备的外国公司名单。1993年12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关于对伊拉克进行长期武器监督的第715号决议。特别委员会将在1994年视该决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建议安理会解除对伊拉克的制裁。本机构设在联合国总部内。现有21名委员,分别来自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中国、捷克、芬兰、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波兰、俄罗斯、英国、委内瑞拉、瑞典(任执行主席)和美国(任副执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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