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约是有关临时出国代表国家执行特别任务的特别使团的法律制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67年第19次会议上通过该公约草案,1969年12月8日在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从而形成了有关派遣特别使团的国际法规则,是最主要的公约。按该公约的规定,特别使团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规定的一般外交使团是有区别的。“特别使团是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使团的职能主要有两类:一是出席国际会议,交涉重要问题、谈判、签约等之类的政治性职能,二是参加开国大典、元首就职等庆典活动之类的礼仪性职能。使团的派遣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事先得到对方的同意。只要双方同意,即使没有建立外交关系,也可互派特别使团。特别使团一经同接受国外交部进行接触,即是它执行任务的开始,而不取决于提交全权证书、委任书或正式介绍的时间。特别使团及其人员按规定可以享有使馆及其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时即可享有,如已在接受国境内者,则以将他的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时开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通常在离境之时,或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之时,上述规定与外交使馆人员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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