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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4 评论:0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内负责处理各类难民事务的一个重要机构。1949年12月3日,第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接替国际难民组织。国际难民组织是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决定设立的,目的是用以援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到纳粹法西斯及长枪党政权迫害的受害者及其他不能或不愿受其本国政府庇护的避难者。当国际难民组织1950年6月30日结束其活动时,它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留下了18万名左右的有待遣返或重新安置的难民。该办事处正式成立于1951年1月1日,为期3年,由于它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的作用越来越不可缺少,它的任务期限一再延长,最近的一次的任期将于1993年12月31日届满。该办事处的工作是纯人道主义的,不具有任何政治性质,目的是要本着《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并按照《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努力解决难民、被迫流离者、无国籍者以及“返国者”的各种问题。这里并不包括由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负责管理的巴勒斯坦难民。由于出色的工作,该办事处先后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其中在1981年所获的100万瑞典克朗的奖金被全部用于创立残废难民信托基金。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该办事处的规程明确了该办事处的职权范围,其中,办事处高级专员应为该办事处主管范围以内的难民提供保护,其办法是:(1)促成《国际保护难民公约》的缔订与批准,监督该公约的实施,并对该公约提出修正案;(2)与各国政府缔订特别协定,以便推行各种旨在改善难民处境并减少难民受庇时日的措施;(3)协助政府及私人从事鼓励难民自动回国或与新国度同化的工作;(4)劝导各国准许难民入境,即使是属于赤贫难民,亦当不予拒绝;(5)设法商请各国准许难民转移资产,尤其是难民重新安顿所必需的资产;(6)向各国政府索取境内难民的有关法规、处境、数量等资料;(7)与有关联的各国政府及各政府间组织保持密切联系;(8)采取最适当方式,与办理难民事务的私人组织建立联系;(9)促进办理难民福利事务的私人组织开展工作。该办事处不仅向难民们提供紧急救济、食品、医疗、住房等基本物质援助,而且也向他们提供工作、培训、教育和社会服务,还协助收容国处理难民问题,并且向难民自愿返回的国家提供援助。近来,该办事处正从改善造成人们移民和国内迁徙的根本经济条件这个新领域与有关机构进行合作,例如:它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根据1988年5月中美洲难民问题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募捐到15620万美元,执行59个联合项目,竭力解决世界难民问题。该办事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代表处,其最高权力机构为执行委员会,每年10月召开一次届会。根据办事处规程,高级专员可在有严重难民问题的地区或国家派驻一名代表。1958年设立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一届会议,主要职责是指示高级专员清算联合国难民基金等。该办事处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救济协调员等进行密切合作,还与日内瓦国际志愿服务机构理事会及向难民提供物质和实地资助的200多个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据统计,1991年时该办事处共有2000多名工作人员,1991年度预算近6亿美元,经费来源主要是各国政府的自愿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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