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16日订立。除序言外,共22条。该章程明确规定建立粮农组织的宗旨在于,提高成员国各自管辖下的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进一切粮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的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的状况,从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保证人类免于饥饿,并决心加强它们分别的和集体的行动以提高共同福利。章程详细规定了粮农组织的职能、成员和准成员的资格、大会、理事会等机构的组成和职能,与联合国关系,与其他组织和人员的合作关系、公约和协定、本组织和成员国之间的协定、预算和会费、退出、法律地位、对章程的解释和法律问题的解决、章程的修正和生效问题等。该章程确定粮农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粮农组织大会可与其他国际组织主管当局缔结协议,以明确责任的划分和合作的方法。粮农组织享有一个法人的职能,可从事适合其宗旨的任何法律行为,但不得超出本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关于本章程的解释,如发生大会不能解决的任何问题或争执,须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提交国际法院或提交大会决定的其他机构。如就该组织活动范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征求国际法院的咨询性意见,应遵守该组织与联合国之间订立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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