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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会员国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37 评论:0

联合国会员国包括创始会员国和被接纳的会员国两种。除51个创始会员外(参见“创始会员国”条),其它均为被接纳的会员国。联合国以普遍性为原则,向一切国家开放,只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第4条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见“加入联合国”条),均可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会员国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被接纳会员国,但联合国基于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宪章规定会员国的地位一律平等,没有因为种类不同而区别对待。当然,在行使联合国职能方面,会员国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地位特殊。各会员国所分摊的会费也有很大差别。《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所有会员国都必须忠实履行依照宪章所承担的义务,均享有由会员国地位产生的权益。各会员国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各会员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宪章第5条规定,安理会正在对其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联合国大会可以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作出决定,停止其行使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如果要恢复被停止的权利和特权,须由安理会作出决定。宪章第6条规定,会员国如屡次违反宪章所规定的原则,联合国大会可依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从联合国除名。1992年9月2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取消原南斯拉夫在联合国占有的席位,决议说,鉴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已不复存在,它在联合国占有的席位应予取消。至于目前贝尔格莱德政权所代表的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则跟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和波黑共和国一样,得重新申请,经安理会一致推荐,并获大会表决批准,方能成为联合国的正式成员。原南斯拉夫的联合国席位不得由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继承。取消一个国家的席位,并不得由任何国家继承,这在联合国历史上,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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