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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4日 阅读:117 评论:0

联合国召开的审议和编纂海洋法的会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58年2月24日—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有86个国家参加,讨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海洋法草案,通过《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及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其时海洋大国极力操纵会议,通过的4个公约为海洋大国的意见所支配,未能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1960年3月17日—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和渔区范围问题,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无具体结果。1970年25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新的海洋法会议,以制定一项新的全面性的海洋法公约。

经过3年筹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12月开始举行,到1982年12月10日结束,历时9年,共开了11期会议。先后参加这次各期会议的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7个国家和实体。会议设三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审议国际海底制度和机构问题;第二委员会审议海洋法的一般事项,包括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内陆国、闭海或半闭海、群岛国、岛屿制度等13个项目;第三委员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技术转让等。关于解决争端以及公约序言和最后条款由全会直接审议。会议各期讨论的内容涉及海洋法的所有问题。1977年第六期会议提出《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1978年至1980年7—9期会议主要在《非正式综合协商案文》的基础上,就尚未解决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分别成立7个协商组进行谈判。经过反复谈判、协商,会议对该文本又做了几次重大修改。1982年4月30日,会议在联合国总部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通过海洋法公约最后文本。9月,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会议最后文件。1982年12月10月,在牙买加蒙特哥贝举行正式仪式,117个国家和其他两个实体签署最后文件。同日,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供各国政府签署。公约开放供签署的日期一直持续到1984年12月9日为止,并无限期地供各国批准或加入。是时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在公约上签字。

海洋法公约几乎涉及人类利用海洋的所有问题——航行和飞越、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环境保护和污染以及捕鱼和航运。公约的320条规定和9个附件是指导各国在世界海洋中的行为的指南。多数国家代表认为公约是“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字以来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法上的一个不朽之作”。公约体现了发展中国家长期坚持要求的原则立场,即沿海国拥有12海里的领海宽度和在领海外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确认,“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等内容。这一公约既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考虑到发达国家以及沿海国和内陆国的利益。因此,这是一项较合理的能为多数国家接受的国际海洋法公约。截至1989年3月17日,其中40个国家和实体交存了批准书。公约规定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公约第156条和附件六分别规定成立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它们将于公约生效后正式成立。为使这两个机构一俟成立便可有效地展开业务和执行职务,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规定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在公约生效前为两个机构的成立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筹委会自1983年以来每年举行一届会议,每届分春季和夏季两期会议。到1988年底为止共举行6届12期会议。筹委会的每届会议均有100个左右国家、实体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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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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