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82年4月30日通过的文件,它体现了战后国际海洋法制度的新发展。60年代,拉丁美洲国家率先掀起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1966年11月,厄瓜多尔首先宣布领海为200海里,到1970年,拉美先后有7个国家宣布200海里领海权。1968年,美苏共同草拟一份包括12海里领海权内容的草案,引起拉美国家强烈反对。1970年5月8日,智利等9个拉美国家签署《蒙得维的亚海洋法宣言》,重申200海里领海权的主张。1971年10月至11月,77国集团签署《利马宣言》,支持拉美国家扞卫领海权的斗争。1972年6月,非洲国家在雅温得举行海洋法会议,规定领海不超过12海里,但以“专属渔区”名义,扩大领海管辖范围。同年,加勒比国家提出200海里“承袭海”概念。1973年5月,非洲统一组织通过《关于海洋法问题宣言》,承认沿海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专属经济区”。1973年9月9日,第四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关于海洋法宣言》,支持这一主张。1977年8月,南太平洋12个国家一致同意自1978年起在领海建立200海里经济区。至此,第三世界国家扞卫本国民族利益,反对海洋大国掠夺沿海资源的斗争已成为一股强大的潮流。此后澳大利亚、挪威和一些欧洲共同体国家以及日本,先后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我国政府完全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以130票赞成,美国等4票反对,苏联等17票弃权而通过。公约包括正文及9个附件,共446条。
关于领海宽度,是会议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其中赞成200海里的15国;赞成12海里的59国;赞成12海里之外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43国;苏、美、英等国则主张12海里领海并以海峡自由通过为条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最终达成协议,确定领海宽度最大不超过12海里,但承认每个国家在此范围内有权确定其宽度。公约第五部分确认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受国家管辖的海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也不是沿海国的领土。这是发展中国家维护海洋权益的一大胜利。
该公约第六部分规定关于大陆架的定义、范围和法律地位。在这次海洋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猛烈抨击《大陆架公约》关于200米深浅及允许开采深度的提法,主张大陆架外部界限应以200海里的距离标准代替深度标准。公约还规定国际海底制度,解决海底资源的开采问题,最终同意接受“平行开发制”作为过渡时期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根据公约,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应由代表全人类的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直接进行。另一方面,允许由缔约国或其法人与海底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通过,反映了世界形势的变化,显示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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