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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1 评论:0

简称为“联合国运输赔偿责任公约”。由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防组织(包括代表船商、港口、码头、铁路、陆路运输者和集装箱出租者的组织)参予起草。草案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9年届会通过,然后在1991年4月19日在维也纳召开的一次全权代表国际会议即“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会议”上正式审议和表决,31票赞成零票反对,7票弃权获得通过。出席这次会议的共有中国、印度、墨西哥、菲律宾、西班牙、奥地利、美国、苏联、德国、伊拉克、印度尼西亚、法国、英国等48个国家的代表。该公约对运输港站经营人的定义、责任期限、赔偿责任依据、限额以及对货物的担保权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由于确立了国际运输货物在运输终点遗失或受损的责任,以及终点操作员延误交付货物的责任,这就协调和统一了国际贸易中有关法律,有助于减少或消除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些法律障碍,使各国在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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