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时通过的一项法律条例,共有六十多个国家或组织派代表或观察员参加了这次维也纳会议。货物销售合同问题涉及许多方面的法律内容,比如发盘和接受何时生效或失效、合同何时成立、货物的占有、所有权和风险何时转移、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发生违反合同又如何补救等。而国际货物的销售是在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进行货物买卖,各国法律对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定不一给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障碍。因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罗马国际统一法研究所就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开始起草有关国际买卖统一法的文件。经过三十年的酝酿准备,终于在1964年4月25日的海牙会议制订出了草案,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到了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把两个统一法进行了合并,拟定出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草案》,提请各国政府研究。最后在1980年的维也纳会议上经过讨论修订后通过了这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共分四个部分101条,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是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在前言中,公约明确写道:“考虑到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缔约国间的货物销售,并且公约对一般运用的原则、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买卖(包括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有可能为各国所共同接受的规则。公约也允许各国声明不受某些条款的约束。公约只有经各国政府正式签字确认后,才对签字国发生效力。公约交由联合国秘书长保存。公约的6种文本(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具有同等效力。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字国,1988年起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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