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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国际法教学、研究、传播和普遍理解方面援助计划咨询委员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0 评论:0

1965年根据联大第2099(XX)号决议,制订了国际法领域交流和援助方案,并建立了本机构向秘书长就该方案中一些进重要方面提供咨询。秘书长必须每逢双年汇报一次该方案执行情况,然后联大再授权他开展未来两年的活动。根据联大第40/66号决议,每年至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5个奖学金名额,并为每个发展中国家的1名学员提供到地区一级学习国际法课程的旅差费。这些费用均从联合国预算中开支。此外,联合国训练研究所从自己的预算中拨款再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人选不限于发展中国家。该方案还提供至少1个海洋法汉弥尔顿纪念奖学金名额,款项依靠自愿捐助。根据联大第46/50号决议,联大可由任命25个会员国组成咨询委员会,任期4年,从1992年1月1日起担任委员的有:非洲国家6个(埃塞俄比亚、加纳、肯尼亚、尼日利亚、苏丹和坦桑尼亚),亚洲国家5个(孟加拉、塞浦路斯、印度、伊朗和马来西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5个(哥伦比亚、古巴、墨西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东欧国家3个(罗马尼亚、俄罗斯和乌克兰),西欧和其他地区国家6个(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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