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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9 评论:0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1979年12月10日至21日在日内瓦召开联合国专家小组第八次会议时通过的一项非约束性国际税收协定。所谓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赋税者的同一所得征收相同的税。重复征税不仅对国际间货物、劳务的交换以及资本的输出入和人员的交流非常有害,而且会影响国际投资气候。早在1921年,国际联盟就响应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要求消除重复征税的呼吁,委托来自各国的经济学家和高级税务官员研究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税收偷漏的问题。经过四年的工作,制订出了《关于避免对直接税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关于避免对财产继承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和《关于征税的司法援助的双边协定》,并于1928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有27个国家参加的“政府专家大会”上加以讨论。会后成立的国联财政委员会分别在1935年6月、1940年6月、1943年7月和1946年3月重新起草、审议和修改了税收协定范本。国联解散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曾经设立一个财政方面的委员会及其国际税收关系委员会在1946年至1954年期间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1955年2月,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理事会通过了第一个关于避免重复征税的建议。从1958年至1961年,OEEC财政委员会发表了4份以“消除重复征税”为题的报告,制订出了25项条款。1961年OEEC成为经合发组织后,财政委员会又制订了许多新条款。所有条款收录于1963年出版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1966年,经合发组织正式公布了《关于对财产和遗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1977年经过修订后,又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与此同时,联合国从60年代开始对重复征税问题又产生了新的兴趣。1968年,联合国秘书长应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要求,成立了一个“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特设专家小组”,由各国政府根据个人能力和知识指派的税收官员和专家参加。经过七次小组会议,联合国专家小组以经合发组织范本为主要参考文本,制订了一些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谈判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78年的决议,和由联合国秘书处国际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金融局准备的协定范本草案,1979年12月在联合国专家小组第八次会议上,专家们讨论了联合国协定范本草案,通过了协定的最后文本和相应的注释本。这就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避免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联合国协定范本共七章二十九条。联合国协定范本的制订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作为签订税收协定的依据,联合国协定范本可以自动地作为税务立法和实施的标准,有利于国际税务协定的谈判,使之不必要每次都对所有的问题逐个作出详尽的分析和长时间的讨论;另一方面联合国协定范本留有一定的余地,具有足够的伸缩性,可以为不同条件的国家所采纳。联合国协定范本最终实现建立全世界范围的多边避免重复征税协定的一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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