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48年12月2日生效。公约由11条款和14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有:1.专门机构的范围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及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其他政府间组织。2.专门机构具有法律人格,具有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力。3.专门机构的财产和资产,不论位置何处,也不论由何人执管,对于各种方式的法律程序,应享有豁免,免除直接税。专门机构为其公务用途而运入或运出的物品以及出版物,免除关税和进出口的禁止或限制。其档案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4.各专门机构在本公约每个缔约国领土内的公务通讯(邮件、电报、电话和其他通讯)所享有的待遇,应不低于该国政府给予外国政府(包括使馆)的待遇。对于专门机构的公务信件和其他公务通讯不得施行检查,其信使和邮袋应有外交信使和外交邮袋同样的豁免和特权。5.出席专门机构召集的会议的各会员国代表(包括所有代表、副代表、顾问、专门委员和秘书),在执行职务期间及往返旅途中,应享有人身免受逮捕和拘禁,私人行李不受扣押、其以代表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或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其一切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6.专门机构的职员以公务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或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其得自专门机构的薪金及报酬免纳税捐,其本人及配偶和受抚养亲属豁免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专门机构的职员免除国民服役的义务。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首长,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享有依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使节的特权、豁免、免除和便利。7.倘本公约任何缔约国认为本公约所授予的特权和豁免有被滥用的事情该缔约国应与专门机构举行磋商,决定滥用特权是否发生,如属实,应设法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事,如磋商不能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应将其提交国际法院。8.持有联合国通行证的专门机构职员或持有为专门机构服务而旅行的证明书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在提出签证申请时应迅速处理,给予旅行快捷的方便。专门机构的行政首长、助理行政首长、部长或地位不低于部长的职员,为专门机构事务而持有联合国通行证旅行时,应给予使馆相当职务官员所享有的同等旅行便利。9.由于专门机构为当事人的契约所生的争端或其他私法性质的争端,或牵涉专门机构任何职员的争端,除经当事各方商定援用另一解决方式外,应将所发生的一切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当事各方应承认法院所发表的咨询意见具有决定性效力。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构会员国加入本公约,应以加入书提交联合国秘书长收存,自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生效。附件的内容是各专门机构对公约条款的一些修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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