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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384 评论:0

全称是“联合国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实施的情况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一切非自治领土内人民走向自治和独立的事务的主要机构。1961年成立,1962年开始工作。1960年12月14日,第15届联大通过了43个亚非国家共同提出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宣言郑重宣布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必须制止各种对付殖民地人民的一切武装行动和镇压措施;应在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尚未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土内立即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土的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志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与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不得借口因条件不足而拖延这种独立。1961年11月,联合国大会在审议宣言执行情况时发现,宣言的各项规定并未付诸实施,特别是武装镇压殖民地的情况十分严重。于是决定成立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来审查宣言的实施情况,并就宣言实施的进展和范围提出建议。1962年和1963年联合国大会把西南非洲特别委员会、葡属领土特别委员会和非自治领土特别委员会的职责移交给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使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成为联合国内有关一切附属领土内的人民走向自治和独立的事务的主要机构。委员会成员开始由17国组成,后增至25国。1962年联大要求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为迅速实施宣言谋求最合适的办法,为彻底实施宣言提出具体措施,并将发生在该宣言所包括的领土内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事态发展通知安理会。1965年联大要求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特别注意小的领土,采取步骤使这些领土的居民充分行使他们的自决和独立的权利,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其人民的意愿,为每块领土建议其获得独立的期限。为了了解非自治领土的形势和居民对其前途的意愿,该委员会向许多地区派遣了视察团。1970年联大就非殖民化宣言十周年通过了非殖民化委员会提出的“为彻底实现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行动方案”。方案再次确认殖民地人民有权自己选择一切必要手段进行斗争,以反对殖民国家压迫自由与独立的措施,并提出了彻底实现宣言的详细计划。1971年大会批准了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的一项建议,使南部非洲殖民领土上的民族解放运动的代表能以适当的资格参加该委员会有关这些领土的讨论。1980年《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颁布20周年之际,联大又通过了关于充分执行该宣言的行动计划,号召会员国加强努力,刻不容缓地彻底铲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对于尚未独立的殖民领土,联合国大会每年都重申,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的继续存在都是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非殖民化宣言不相容的,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1988年联大宣布1990——1991年为“消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目标是使全世界不再有非自治领土,会议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都是与联合国宪章不相容的,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大会请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制订“消除殖民主义残余表现”的具体方案,并重新强调,在殖民统治和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为行使其自决和独立权利而以一切可用的必要手段进行斗争是合法的。指出:领土面积大小、地理位置、人口多寡和自然资源有限等因素决不应推迟这些领土的人民迅速行使他们不可剥夺的自决和独立的权利。这些领土的人民必须自己自由地决定他们未来的政治地位。管理国应促使各非自治领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应使这些领土卷入任何进攻或干涉别国的行为。联合国必须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关于非殖民化的新闻,以进一步动员国际舆论支持非殖民化。经过殖民地人民的艰苦斗争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非自治领土相继独立,战后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有近百个,殖民体系土崩瓦解,非殖民化运动取得了伟大胜利。至1990年10月纪念非殖民化宣言30周年特别会议召开时,全世界还有18个非自治领土,为实现缔造一个没有殖民主义的世界还需继续努力。1992年特别委员会召开的年会通过了一项关于10个非自治领土的综合决议,并谴责了妨碍执行1960年宣言的外国经济势力和其他利益集团在殖民地领土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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