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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30 评论:0

1986年2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第四期会议上通过并草签了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船舶登记条件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从1986年5月1日至1987年5月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字,其后继续开放以便各国加入。在其合计吨位至少达到世界总吨位25%,至少有40个缔约国正式签字一年后正式生效。该公约的宗旨是要建立船舶和船旗国之间的真正联系,反对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维护航运业的正常秩序。公约主要内容有:(1)船旗国必须对本国国民参与船舶所有权的比例作出规定,船舶必须配备相当比例的船旗国船员或在该国合法居住的外国船员;(2)船舶所属的公司、子公司必须设在登记国境内或在其境内派有常驻代表;(3)登记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身份明白易查,以便对其行使有效的管辖和监督,使其履行财务责任,承担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风险。该公约改变了长期来对船舶登记条件没有明确统一的国际规定而造成某些弊端的现象,保障了货主特别是大量出口原材料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国际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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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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