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1974年联大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决议,法国公司委员会在1926年把制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列入优先考虑的工作任务之一。为此于次年建立了一个政府间工作组,负责拟守则订草案。最初的草案反映了国际社会关注的跨国公司活动的种种方面,如尊重国家主权和所在国法律的原则,跨国公司协助各个国家实现发展目标的责任,不干涉这些国家内政的原则。1980年,守则草案内容扩大到政府的行为了。1982年,工作组将第一份守则草案提交给跨国公司委员会讨论。1984年跨国公司委员会特别会议在阐明跨国公司守则内的管理和行政措施问题上取得进展。会议商定,跨国公司在其经营业务的国家中应该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会上还讨论了关于就业和劳动、竞争和限制性商业做法及技术转让等问题的规定。但守则中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外国分支机构的国有化、争端的解决和国际法的适用性等内容,因分歧较大,进展缓慢。为了使各国取得一致意见,1988年和1990年继续进行磋商和修改草案。守则草案规定了跨国公司、东道国政府和来源国政府的权利与义务。该守则的主要规定已被所有国家接受。但是西方发达国家认为该守则没有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障。虽然近15年来没有发生过没收跨国集团公司的事件,但跨国公司仍感到不安全。1991年,跨国公司委员会结束了拟订草案的工作,把守则草案提交给经社理事会,后来又提交给大会审议。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同意需要有一种工具来管理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但他们在具体细节和法律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2年联合国大会主席萨米尔·希哈比指出,代表们都认为现在不可能通过这样一个守则草案。鉴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鼓励对外投资的重要意义,许多代表团要求采取新的办法。他们建议采用一套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准则,由各国政府和公司自愿执行,就象1985年联合国订立的保护消费准则一样。联大主席已要求一个政府间工作组就此事提出进一步行动的建议。跨国公司委员会将集中精力制订对外直接投资关系方面新的基本行为标准。世界银行将制订一套类似的准则,基本上以促进和保护对外直接投资的双边条约为依据,制订准则的重点放在政府而不是公司的行为上。如果今后大会认可,花费13年制订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将被搁置一旁,由一套行为准则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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