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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8 评论:0

简称《国际责任公约》。这是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继《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的条约》(1967年缔结)缔结之后所签订的又一公约。它是该条约关于国际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1971年11月29日,该公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于1972年9月1日开始生效。我国已在1988年11月8日加入。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对其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保证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要遵守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法。该公约又规定,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员中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绝对赔偿责任。规定损害赔偿额应按国际法、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以保证上述赔偿能把损害恢复到未发生损害前的原有状态。对于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包括外层空间所造成的损害,发射国按规定只负有过失赔偿责任。发射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他们将承担连带责任。对不属于国家管辖的公共国际区域,如海洋、南极以及整个空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损害,按该公约规定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对于受损害国家的权利,应适用的法律以及对赔偿要求的提出、赔偿要求的解决和赔偿程序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公约是构成现行国际外层空间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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