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雅尔塔会议决定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会议,讨论拟议中的国际组织的宪章。邀请与会的国家应是1945年2月8日前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国,或在1945年3月1日前向共同敌人宣战的协同国家。会议还建议中国、法国同苏联、美国、英国一起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邀请国。中国政府接受了这一建议。法国临时政府同意参加旧金山的会议,但以未参加敦巴顿会议和雅尔塔会议的协商为理由,拒绝作为共同的发起邀请国。
1945年3月5日,美国以中、苏、美、英四国名义发出召开联合国家国际组织会议邀请书,提议以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建议案作为国际组织宪章的基础,雅尔塔会议关于安理表决程序问题的决定作为建议案的一部分,一起提交旧金山会议讨论。
旧金山会议前,各国对上述建议案集体地或单独地进行了研究和讨论,提出各种意见和修正案,到1945年5月5日,各国提出的修正案近1200个。美国同20个拉美国家的代表在墨西哥城举行了“关于战争与和平”的泛美会议,签订了“互助与美洲团结宣言”(即“查普特庇克议定书”),并决定在旧金山会议上采取一致行动。英国也在伦敦召开了英联邦会议,以统一英联邦国家步调,苏联在3月中通知美国,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两个代表团将参加旧金山会议,美国政府认为这是对雅尔塔协定的“误解”,不同意它们与会。美国还以波兰政府尚未按照雅尔塔协定改组为借口,拒绝邀请波兰参加会议。3月29日,苏联针锋相对地宣布莫洛托夫将不出席会议。罗斯福去世后,斯大林为了表明希望保持美苏合作,决定应杜鲁门要求,派遣莫洛托夫率代表团参加会议。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隆重举行,参加会议的除了四个发起国,还有最初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的21个国家(波兰未参加),以及后来签字并向轴心国宣战的21个国家。连同会议期间接纳的乌克兰、白俄罗斯、阿根廷和丹麦,会议参加国共达50个。各国出席会议的代表282名,随行人员1726名,大会秘书处人员1058人,采访记者达2636人。率领中、苏、美、英、法五国代表团的首席代表为宋子文、莫洛托夫、斯退丁纽斯、艾登和皮杜尔,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会议。
旧金山会议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从4月25日至5月2日为第一阶段,进行大会一般性辩论,研究和讨论了会议的组织工作。会议决定设立由各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并选出由中、苏、美、英、法等14国首席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协助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最后商定大会主席由四大发起国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第二阶段从5月3日至6月20日,会议成立4个专门委员会,下辖12个小组委员会,专门讨论和制订宪章。负责研究联合国宗旨、原则和组织问题的第一专门委员会和负责研究国际法院和所有其他法律问题的第四专门委员会,争论不大、进展较快。在负责研究大会和托管问题的第二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安理会问题的第三专门委员会内,中小国家与大国之间、发起国之间,尤其是美苏之间,曾出现过很大争论。
关于安理会权限和否决权问题是争论的焦点,许多中小国家代表认为常任理事制和否决权使“强权政治合法化”,是“小国和大国不平等的典型表现,他们提出种种修正案,强烈要求修政、缩小甚至取消否决权。苏联代表葛罗米柯申明否决权适用于决定一个问题或争端是否应予讨论的程序问题在内;除非所有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把一个争端列入议程,安理会不得讨论此争端。中、美、英都反对苏联的解释。美国认为雅尔塔公式保障安理会讨论的自由,任何理事国有权将任何问题提交安理会讨论;安理会是否讨论,乃是由简单多数决定的程序问题。杜鲁门通过当时在莫斯科的霍普舍斯直接与斯大林交涉。在斯大林同意接受美方意见后,四个发起国发表了关于安理会表决程序的声明,对雅尔塔公式作了进一步说明,强调常任理事国负有的重要责任,同时声明:“任何安理会的个别理事国都不能单独阻止理事会审议和论论依据第八章甲节第二段提请安理会注意的争端或情势。也不能用这种方法阻止理事会听取该争端的当事国的意见。同样,常任理事国全体一致这一要求,不能阻止安全理事会任何理事国提醒本组织会员国注意它们依照宪章所承担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义务。”
第三阶段由指导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对宪章条文进行文字修改和审查。宪章基本上保留了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建议案的内容,某些条款稍有修改,如扩大了大会的权力,提交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地位等。6月25日,全体大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作为宪章构成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
6月26日晨,在退伍军人纪念堂举行签字仪式,50国全权代表153人都在宪章的中、法、俄、英、西五种文本上签了字。10月24日,在五大国和其它24个签字国批准后,联合国宪章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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