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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职司委员会议事规则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1 评论:0

1977年通过。经社理事会有六个职司委员会,它们是:统计委员会、人口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和麻醉药品委员会。该议事规则共13章78条,主要内容有:各职司委员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一般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秘书长应于会议六星期前通知各委员会并送发会议临时议程;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有关国家当选委员会成员的一月一日开始至委员会成员继任国选出后的12月31日为止;委员会成员可指派一名代表出席会议。每届常会开始时从成员的代表中选出主席、副主席各一名和数名成员组成主席团;委员会经与秘书长协商,可设立分组委员会和工作组,审议有关议程并提出报告;中、英、法、俄、西班牙文为正式语文,英、法、西班牙文为委员会工作语文,委员会会议均应由秘书处制成录音记录并予以保管;委员会的决定和报告应尽快散发给联合国成员国、各专门机构和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案和实质性修正案通常应以书面送交秘书长;委员会每一个成员有一票表决权,提案或动议,经任何成员要求,应付诸表决,如没有成员要求表决,可不经表决而通过提案和动议,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只计赞成和反对票,弃权票不算投票),表决方式用举手表决或唱名表决;一切选举(除无异议情况外)均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委员会应邀请非委员会成员的任何联合国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参加审议与该国特别有关的任何事项,应邀国可提出提案,但无表决权,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可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本议事规则的修正必须由经社理事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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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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