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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89 评论:0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一个辅助机构。1976年1月3日,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开始生效。经社理事会第1988(LX)号决议规定了实施该公约的程序。根据这些规定,经社理事会在1978/10号决定中,决定建立“执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会期性工作小组”,以便协助它研究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由于工作小组在确立工作方法时碰上了一些困难,1981年和1982年,经社理事会修改该小组的构成、组织和管理安排。后来,经社理事会在1985/17号决议中,将工作小组更名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并决定委员会由18名人权领域专家组成。先由缔约国提出候选人名单,再在经社理事会秘密投票产生,任期4年。目前该委员会成员来自澳大利亚(任主席)、厄瓜多尔、埃及、德国、墨西哥、蒙古、菲律宾、俄罗斯联邦、卢旺达、捷克共和国、法国、牙买加、日本、秘鲁、罗马尼亚、西班牙、多哥和突尼斯。到1993年6月15日止,全世界共121国批准或加入了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任务是审议各缔约国和联合国内有关的专门机构提交的执行公约情况报告,并把审议纪要及其他活动报告提交给经社理事会,以便协助经社理事会履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的责任。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开会三周。1993年11月22日—12月10日举行了第9次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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