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通过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保障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以105票对零票通过,1976年1月23日生效。计有序言和31条条款。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构成通常所称为的“国际人权宪章”。公约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充实了《世界人权宣言》,并成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签订该公约的目的是在于,由国家按照社会的理想,采取积极的行动,确保个人的生存,谋求幸福的生活。为此,公约的第2条第1项明确规定,每个缔约国应当“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担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公约的实质性条款是保障个人权利的有关规定,内容广泛。它规定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工作、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享受维持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妇女、儿童受特别保护的权利等等。公约还规定人人有权向社会和国际秩序提出,要求这些权利能得以充分实现,与此同时,公约强调个人对社会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该公约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负责实施。使公约付诸实施的主要方法是报告制度。根据公约第16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定期提出关于实现公约确认的权利方面而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的报告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由秘书长将报告书提交经社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将各国提交的报告书的要点向联合国大会进行报告,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提请联合国有关机构审议。截止1989年12月,已有94个国家成为该公约缔约国,另有7个国家签了字,但尚未履行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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