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0年12月17日通过。1972年5月18日生效,60年代初,海床和洋底的未来使用问题已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引起了联合国各成员国的注意。1967年,马耳他代表帕尔多在第22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防止在海床洋底进行军备竞赛的提案,其题目为“审查将现有国家管辖权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保留专用于和平目的,并使其资源为人类利益而使用的问题”。1967年12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340(××ⅠⅠ)号决议,决定成立一个研究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的35国特设委员会,并要求该委员会专门为和平目的而在海床洋底的开发、保存和使用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大会在以后又根据该特设委员会报告,设立了有44国组成的海床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提议,联合国大会多次讨论海床洋底的和平使用问题。1968年7月16日,美苏正式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作为一项裁军措施,国际社会应制订一项以限制为军事目的利用海床的国际协定。1968年联合国第23届大会讨论了这一专题。由于美苏意见分歧,会议没有结果。1969年10月,美苏提交了一项联合决议草案,草案规定在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所规定的12海里以外的海床上禁止设置任何核武器和任何大规模杀伤武器以及专门为了储存、试验或使用这些武器而设计的建筑物。在1969年的海床委员会上,成员国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讨论修改。联合国大会也作出决议,表示欢迎关于禁止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安置于海床的条约草案,以及有关该条约草案的各种不同提案和建议。要求裁军委员会会议考虑这些提案和建议,以便向大会提交条约草案文本,以备审议。1970年12月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1年2月11日开放供各国签署。1972年5月18日生效。全文共11条。条约序言明确承认人类在为和平目的的探索和使用海床洋底的进步方面具有其共同的性质。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各缔约国不得在1958年关于领海及毗连区的日内瓦公约所指的12海里海岸区外部界限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埋设和安置任何核装置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特别为储存、试验或使用此类武器而设计的建筑物、发射装置或任何其他设备;缔约国承诺不协助、不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进行上述活动,也不以任何方式参与这类活动,并有权进行观察以核查本条约的其他缔约国的活动,但以所作观察不得妨碍这种活动为条件。缔约国承诺,将就进一步采取裁军领域内的措施,以防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从事军备竞赛继续进行谈判。缔约国如断定与条约内容有关非常事件已危及本国的最高利益,可退出本条约。1977年,条约生效五年后,缔约国首次审查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发表最后宣言,要求裁军委员会迅速考虑防止在海床进行军备竞赛的进一步措施。宣言还请求裁委会考虑建立一个特设专家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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