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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贮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3 评论:0

1972年4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供各国签署,1975年3月26日起开始生效,无限期有效。公约保存国为苏联、英国和美国。现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该公约包括前言及15项条款。主要规定:①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发展、生产、储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或保有:凡类型和数量不属于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物制剂及其他生物制剂或毒素,不论其来源或生产方法如何;凡是为了将这类生物制剂或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②缔约国应尽快地在不迟于本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将其所拥有的上述制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加以销毁,并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保护居民和环境。③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域或管辖范围内发展、生产及储存上述制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④各国在签订该公约时应承诺继续就禁止和销毁化学武器的协定进行谈判。任何一个缔约国不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其它缔约国可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控诉,这种控诉应包括能证实指控成立的一切证据和提请安全理事会予以审议的要求。⑤缔约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上述任何制剂、毒素、设备或运载工具转让给任何接受者,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它方法取得上述物品。⑥缔约国承诺,如果安全理事会断定由于本公约遭受违反而使本公约缔约国面临危险,即按照联合国宪章向请求援助的缔约国提供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1984年11月5日,中国政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加入该条约。在加入时指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基本精神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有利于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中国从未、将来也不会生产和拥有这类武器。同时还建议:鉴于公约没有规定“禁止使用”生物武器,没有规定具体的、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措施,对违反公约事件的控诉程序也缺乏有力的制裁和措施,应当在适当时候予弥补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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