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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1 评论:0

联合国关于禁止酷刑及一切残忍、不人道手段的专门性文件。第39届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分三部分,33条款。宣言首先提出,“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公约强调,任何国家均不得允许或容忍这类行为,也不得以战争状态或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或任何其他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况作为这类行为的辩解理由。公约规定设立“禁止酷刑委员会”,履行公约所规定的职责。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位专家组成。专家由缔约国选举产生,并要考虑公平的地区分配和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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