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0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1981年4月10日对外开放供各国签署。它是《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的三份议定书之一。该议定书对燃烧武器作出了定义,燃烧武器是指通过某种化学反应在敌对行动中击中目标时引起火焰、热力或者两者兼有的物质使击中的目的物燃烧或引起人员的烧伤乃至死亡。这类燃烧武器有:火燃喷燃器、定向地雷、炮弹、火箭、手榴弹、地雷(水雷)、炸弹和其他装有燃烧物质的容器。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平民或平民目的物作为燃烧武器攻击的目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空投燃烧武器攻击位于平民聚集区内的任何军事目标。除非该军事目标与平民聚集区有明显区分或隔离,同时已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性措施以便使燃烧效果仅限于军事目标,同时避免并在任何情况下尽量减少平民生命的意外伤亡以及平民目的物的破坏。禁止以森林或其它种类的植物作为燃烧武器攻击的目标。但当这种自然环境被用来掩蔽或伪装战斗人员或其它军事目标,或它们本身即军事目标时,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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