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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246 评论:0

四大国关于组织章程、联合国的建议案。1944年10月7日橡树园会议提出。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苏三国和中美英三国在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先后举行会议,讨论与制订新的国际组织章程。10月7日,会议提出了该建议案。建议案把即将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为“联合国”。对联合国宪章应包括的条款提出如下建议。建议案共12章。第一章为联合国宗旨,第二章是联合国的原则,第三章是联合国的会员,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均可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第四章是联合国主要机关,包括大会、安理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四个部分。第五章是联合国大会的组织、职权、投票和程序。第六章是安理会的组织、职权、投票和程序(关于安理会的投票程序,苏美英三大国之间存在分歧,直到雅尔塔会议才得以解决)。第七章是国际法院。第八章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办法,包括防止和制止侵略,争端的和平解决,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的决定以及应付之办法。第九章是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的宗旨、组织,经社理事会的职权、机构及程序。第十章是秘书处,秘书长的选举办法及职权。第十一章是对宪章修正案的批准程序。第十二章是解决国际争端的过渡办法。这个建议案是后来旧金山联合国成立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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