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23日签署。1991年10月21—23日,柬埔寨问题巴黎会议举行第二阶段会议(参见“柬埔寨问题巴黎会议”)通过了下列文件:《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参见“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柬埔寨恢复和重建宣言》,统称柬埔寨问题巴黎会议和平协定。《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重申各国根据本国人民意志,在排除任何外来干涉、颠覆、胁迫或威胁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承诺维持、维护和扞卫柬埔寨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自由公正大选后通过的柬埔寨缔结任何军事联盟或签订其他军事协定从而违反其中立地位,但这不影响柬为行使自卫权和治安而获得必要的援助和武器装备;不以任何方式向柬引入或在柬驻扎外国武装力量;保证在柬遵守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如果出现侵犯柬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协定签署国应立即进行磋商,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通过和平方法解决此类问题。如柬埔寨出现严重侵犯人权状况,签署国将吁请联合国主管,根据有关国际文书,采取适当措施,制止这类侵犯情况。《柬埔寨恢复和重建宣言》强调,确定重建柬埔寨的需求和规划,主要由柬埔寨人民和自由公正大选后产生的政府负责,任何外界不得企图向柬强加某种发展战略或阻止潜在援助者为柬重建作出贡献;在重建努力方面,经济援助应惠及柬所有地区,特别是条件较差的地区,并应提拱给社会的各阶层;联合国系统将在柬恢复和重建上发挥作用,为协调并监督国际社会为柬重建所提供的援助,应成立“柬埔寨重建国际委员会”。这些文件构成巴黎会议所谋求实现的全面政治解决,它们是1990年8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通过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框架文件》和巴黎会议第一阶段会议工作成果的进一步具体化,确定了柬民族和解的持续进程和强化的联合国作用,从而使柬人民能在中立的政治环境中,通过联合国在充分尊重柬埔寨国家主权的条件下,组织和主持的自由和公正的大选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巴黎会议的参加国邀请其它国家加入《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和《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并敦促国际社会为《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中提出的措施提供慷慨的经济和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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