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0月23日柬埔寨问题巴黎国际会议上通过,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定共9章32条。协定强调,只有全面政治解决才是公正和持久的,才能恢复和维护柬埔寨的和平,促进民族和解,才能扞卫柬埔寨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并保证柬埔寨人民通过自由公正的选举行使自决权利。关于过渡时期(从协定生效之日起至通过大选成立新政府止)的安排,协议规定:由安理会成立一个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该机构有权对柬的外交、国防、财政、公安和宣传进行必要的控制;监督、监察和核查外国武装力量的撤出和停火的实施;主持和监督自由公正的大选。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是过渡时期唯一合法机构和权力来源;对外代表柬埔寨,占据柬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席位;并授予联合国所有必要的权力。在柬的外国武装力量、顾问、军事人员及其武器,弹药和装备应立即撤出柬埔寨并不得重返;停止对柬各派提供一切军事援助。柬人民有权通过自由公正大选产生制宪会议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由制宪会议起草和通过柬埔寨新宪法并自行转为立法议会,由其建立柬新政府。协定规定,所有柬埔寨人民均应享有《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要努力创造条件,使柬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柬埔寨,享受安全的、有保障的生活,免受任何形式的恐吓和胁迫;尽早释放所有战俘和被拘禁的平民。协定敦促国际社会为柬的恢复和重建提供经济和财政支持。签署国应本着诚意与合作的精神,以和平方法解决任何有关执行本协定的争端。协定的附件包括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的授权、军事问题、大选、柬埔寨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返回和柬埔寨新宪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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