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虽以普遍性为原则,向一切国家敞开大门,但加入联合国必须具备某些条件,经过一定程序。联合国是主权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因此只有国际法上独立的主权国家才能被吸收为联合国成员。但是创始会员国中白俄罗斯和乌克兰两国是例外,在苏联解体前,它们都是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它们的会员国地位之所以得到承认,并被确定为创始会员国,是由于联合国成立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是美苏两大国妥协的产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规定的义务,经过联合国审查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者,可以成为联盟中的成员国。由于宪章规定,会员国必须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集体措施承担合作的义务,因此,象瑞士那样的永久中立国,因其中性与承担此种义务相悖,因此,原则不能加入联合国,但奥地利也是中立国,其会员国地位却得到了承认,这又是一个例外。是否“爱好和平的国家”,由于没有具体判断的客观标准,因此申请加入时,只要不明显是侵略国,便可看作是爱好和平的国家。加入联合国的程序,宪章规定,有关国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然后将申请书转安理会“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再经安理会审议和推荐,最后由大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如果没有安理会的“积极推荐意见”,大会就不能接纳一国为会员国。由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因此,有些国家不能加入联合国,不是由于不符合宪章规定的加入条件,而是由于某些大国出于自己的政治利害加以阻挠。如1950年接纳印尼加入联合国后,在以后的4年中,虽然有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蒙古、越南、朝鲜、日本、爱尔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韩国、南越等22国申请加入联合国,但由于各常任理事国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理会始终未能对任何一个申请国提出推荐,人们称之为接纳会员国的僵局。1955年在中小国家的推动下,第10届联大通过决议,要求安理会就不存在国家统一问题的18个申请国的入会问题提出报告。巴西和新西兰在安理会提出推荐南北越和南北朝鲜之外的18个申请国的提案,提案要求18国作为一具“整体”一次推荐。但在讨论中经过修正加入了南越和韩国。两国首先被苏联否决。接着蒙古被西方否决,于是苏联又否决了西方所赞成的国家,英美法否决了全部东欧申请国。“一揽子交易”失败,后经多方磋商,从名单中减去蒙古与日本,才获得了安理会对其余16国的推荐,打破了多年来的僵局。日本于1956年、蒙古于1961年先后加入了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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