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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17 评论:0

1986年9月26日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上审议通过。公约的主要内容是:缔约国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核设施和活动,在一旦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另一国具有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释放的事故情况下,必须立即直接或通过国际原子能机构将其事故性质,发生时间和地点通知那些实际或可能受影响的国家。该项公约签署将对人类和平与安全地利用核能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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