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纲领》是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应1992年1月31日安理会第一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要求而提出的,发表于同年6月23日,全文共53页。《和平纲领》就开展预防性外交、提高维持和平与缔造和平的能力和效率,密切与地区组织的合作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议,是一个使联合国能够在追求和维持国际和平方面担负起更广泛的任务的详细计划。报告说由于“会员国彼此合作的明确意愿给我们的共同努力带来新的力量”,因此秘书长是怀着“面临契机”的心情提出《和平纲领》的。《和平纲领》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在冲突后缔造和平4个主要部分。因为最理想、最有效的外交运用方式,是在紧张局势变成冲突之前予以缓解,所以预防性外交建议:(1)设立一个预警系统,以评估对和平的可能的威胁;(2)由安理会查明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经济和社会情势;(3)首创“预防性部署”,由联合国派部队到一个地区去抑制跨边界的攻击或一国境内防止敌对行动,而不是等到武装冲突已经发生之后;(4)采取增加事实调查和在国家间建立诚意的措施;(5)考虑在预防方面而不是冲突结束之后设立非军事区。其次,在建立和平方面,《和平纲领》提出建立一支新的种类的联合国部队——“执行和平部队”;更加借重国际法院来和平判决争端,让联合国大会充分参与支持调停、谈判或仲裁一项争端的努力;会员国要长期地向安理会提供部队,以使联合国具有“维护国际安全”的威信等。第三,在维持和平方面,《和平纲领》建议:(1)立即设立一个5000万美元的周转性的维持和平储备基金;(2)改进维持和平人员的训练,特别是对联合国可能调用的国家警察部队实施语文训练;(3)预先储存一批维持和平所需的基本装备,或者各国政府承诺保持某些设备随时待命,需要时立即供联合国使用。最后在冲突后缔造和平,这是为了“防止危机再起”,主要建议有:解除先前交战各方的武装、遣返难民、监测选举,促使努力保护人权、改革或加强政府机构;消除作战区地雷,以便恢复耕作,修筑道路以及共同缔造和平活动;发展联合国技术援助,帮助改变薄弱的国家结构并巩固民主体制;等。由于联合国“不在仅仅是从事维持和平行动”,而且“还从事一个国家的重建工作、遣返难民、建立新的机构、派观察员参与选举工作,甚至参加政府的行政管理,”所以《和平纲领》呼吁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的合作,让它们更多地参与联合国的和平行动。《和平纲领》最后指出:“随着冷战的结束,我们退出了对抗的边缘。这种对抗曾经使世界受到威胁,也经常使联合国陷于瘫痪。”“尽管我们庆幸我们的机会失而复得……但我们这个星球由于种种不同的原因,仍然处于危险之中,可能不会有第三次机会。……现在是联合国的国家和人民以及为联合国服务的男女人士为了未来而抓住时机的时候了!”《和平纲领》是在冷战虽然结束,但和平与发展仍然面临重大挑战,人们对联合国寄予厚望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一出台就得到了各国的普遍关注。安理会也称之为是对正在进行的改革的加强联合国的进程的“第一个全面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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