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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3 评论:0

1956年10月23通过,1957年7月29日生效,1963年和1973年又进行了修订。规约共有23条条款及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该机构的目标是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并确保它所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职能:鼓励和援助全世界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促进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科学及技术情报的交换;对原子能方面的活动实施安全保障措施;与联合国及有关专门机构合作,遵循联合国促进和平与国际合作的宗旨和原则。成员:联合国成员国及专门机构成员国于本规约开放供各国签署之日起90日内签署本规约并交存批准书者为创始会员国;其他国家,经理事会推荐并经大会核准为成员后交存对本规约的接受书者为其它成员国。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常会,经理事国或过半数成员国请求,得举行特别会议。除财务、预算数额、修订规约和中止成员国的特权和权利等问题新的决定需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外,其他问题则由参加表决成员国过半数决定。大会的任务是选举理事国、接纳新会员国、审查理事会报告、通过预算、核准提交联合国的报告等。理事会:被指定理事国由在原子能技术方面(包括原材料生产)最先进的九个成员国和按地区各指定一个在原子能技术方面最先进的国家(不含上述九国)组成。选举理事国由大会按地区分配选出20个成员国组成,选举理事国不得连选连任,该机构的行政首长为总干事,由理事会经大会核准后任命,任期四年,成员国应向机构提供情报和特种裂变材料;机构应鼓励成员国彼此交换有关原子能的性质及和平利用的情报,成员国可向机构请求在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研究、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提供援助,请求经机构审议核准并由机构与请求援助的成员国签订协定后实行。机构的经费由总干事编造概算,经大会核准。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机构。如成员国拖欠机构财政款项数额等于或超过该国前二年应缴数额,则丧失在机构的表决权;如一再违反规约条款,经理事会建议和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的成员国同意,机构可终止其行使成员国的特权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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