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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05 评论:0

联合国有关机构之一。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组织。根据1954年第9届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于1957年7月成立。它虽不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但却是联合国监督下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有时也向安全理事会和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目的是设法加速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防止由它提供或经它请求、监督和管理下所提供的援助用于任何军事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鼓励和协助关于和平使用原子能的研究、发展及实际应用,对不发达地区给予特别照顾;充任该机构成员国之间提供劳务、材料、装备或设施的中间人,本身也办理有关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和开发的劳务;促进科学和技术情报的交换,鼓励科学家及专家的交换和训练;订立并执行保障措施,使所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制订安全标准,并规定这些标准的应用范围。该机构的活动包括促进核动力的发展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在工业、农业、医学和水文学方面的应用,通过提供研究资金、训练班、会议和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情报和技能,提供技术援助,处理核危害的法律问题。它向成员国提供关于原子能方案和核材料人体保护方面的咨询意见。它还向各成员国派遣有关核动力规划、核法律和全面安全规章的顾问团。关于原子能损害的补偿问题,该机构于1962年通过了关于核动力操作人员责任的布鲁塞尔公约,1963年通过了核损害的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为了防止其提供的援助用于军事目的,该机构对装配和设备的计划实施审查,要求提供各种记录和报告,派遣视察员进行视察。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处,该机构于1986年9月召开首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和《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8年9月主持召开了关于核损害责任问题的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核事故责任的《巴黎公约》和《维也纳公约》的联合议定书。

组织机构: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大会由全体会员国代表组成,一般情况下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如经请求可召开特别大会。其任务是选出理事国、接纳新会员国、审查理事会的年度报告、通过预算、核准提交联合国的报告、核准同联合国等的协定以及财政规则等。理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对大会负责。分为“被指定理事国”和“选举理事国”。前者由核技术先进的国家担任。后者按地区均衡分配选举产生。除某些特定的事项例如预算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决定外,其他事项均由简单多数票决定。理事会大约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由理事会推荐大会任命,任期4年。此外,还设有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在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研究中心(在意大利)、国际海军放射性实验室(在摩纳哥)。任何国家,不论是否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经理事会推荐由大会批准人会后交存对原子能机构规约的接受书,均可成为该机构的成员国。1972年12月中国在该机构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1983年10月同意接纳我国为会员国,1984年1月1日我国递交接受规约的接受书,成为正式成员国,同年10月机构大会批准中国为指定理事国,1988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同年,中国加入了《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1990年6月,中国与机构签署了《关于国际原子能机构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的补充协定》。出版刊物:《国际原子能机构公报》、《原子能评论》等。至1990年,共有成员112个,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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