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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托管制度

作者:主编 时间:2023年01月03日 阅读:129 评论:0

联合国关于部分非自治领土由一个或几个国家管理或监督的制度。在雅尔塔会议上,苏、美、英三国商定用一个新的托管制度来代替国际联盟的委托统治制,讨论了适用托管制度的领土范围。旧金山会议就托管制度达成协议,并列入联合国宪章。根据宪章第12章规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应为:(一)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二)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四)于社会、经济及商业事件上,保证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及其国民平等待遇,及各该国民于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以不妨碍上述目的之达成,且不违背第80条之规定为限。

国际托管制度适用于(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建立的委托统治下的领土;(二)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脱离敌国的领土;(三)负责管理的国家自愿置于托管制度下的领土。托管领土分为战略防区的托管领土和非战略防区的托管领土。前者的托管协定的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由安全理事会负责;后者由联合国大会及托管理事会负责。

到1950年底,联合国大会批准了10份托管协定,安全理事会批准了1份,(即美国负责管理的太平洋岛屿),这11块领土的总人口将近2000万人。其中除了索马里原属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国意大利控制,其余都是原国际联盟委托统治制度下的领土。(参见前托管领土与剩余托管领土)。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章设立的托管理事会,职责是在联合国大会权力之下,行使监督托管领土的管理,并保证负责管理的政府采取足够的措施以使这些领土为实现宪章规定的目标做好准备。托管理事会的组成应使管理托管领土的理事国与不管理托管领土的理事国的名额保持平衡。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托管领土大大减少,托管理事会的规模也缩小了。现在只剩美国管理的太平洋岛屿尚未取得独立。托管理事国只有美国及其它4个常任理事国,但中国决定不参加托管理事会的工作。

国际托管制度并未否定殖民制度,但经过中、苏等国努力,联合国宪章将“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定为托管目的,使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利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承认,并在重要的国际文件上给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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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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